“买一送一”“买商品送礼品”……每到节假日,购物附带赠品已成为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很多消费者一看到赠品广告,就不禁心痒痒地去“血拼”…… 近来,有关赠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成为投诉的新热点。今天,小编带大伙儿看几个案例,说说与赠品相关的法律问题。 商品要退货 赠品也要退回? 上个月,湖州的沈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同时获赠同品牌一套小包装产品,后来由于自身原因找到商场专柜要求退货。经沟通,专柜表示可以为其办理退货手续,但赠品也要退回。沈女士表示既然是赠品就不该退还,由于赠品的原因,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投诉到吴兴区消保委。 沈女士要不要退回赠品? 普法时间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有质量问题的,那么属于商场违约在先,商场有责任承担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损耗,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此时消费者可不退还赠品。 但是产品本身若无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场若同意退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说,消费者需要将赠品退还给商场,若产品或赠品被使用过或遗失,则需承担商场由此产生的损失。 赠品质量太差 成一次性用品? 无独有偶,湖州吴兴的王先生同样因为赠品而烦恼,他向消保委反映,自己购买了冰箱后获赠一个电热水壶,然而才使用两次就没法正常使用。王先生觉得很气愤,赠品难道是一次性用品? 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能维权吗?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产品,表面看来赠品是商场赠送的,但实际上顾客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顾客获得赠品的前提是买卖关系的存在,即只有先购买产品,才能获得赠品。所以说,买产品送的赠品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行为。 像王先生这样遇到赠品不合格问题的,能不能进行维权呢?对于赠品的质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因此,只要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商家就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 商家的促销活动五花八门,各类赠品质量也良莠不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获取赠品时,要记得让商家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如果当时没有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相关信息,只要有相关资料能证明该赠品系商家所送,消费者也可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