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萧山区:警惕!承运货物有风险,邮寄快递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 萧山区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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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快递业的问题日益凸显,快递纠纷也呈上扬趋势。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贵重物品的保价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近日,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结合具体案例对快递收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甲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承运货物,乙公司派快递员上门收件。该快件未保价且快递单正面印有“贵重物品、手机、MP3、电脑必须亲手交接并保价,否则如有遗失不承担责任”的提示,该段文字的字体并未显著区别于其他内容。后因快件未能送达收件人,甲公司主张该公司快递员侵占货品并变卖后逃走,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则辩称,快递员下落不明,已做报警处理。法院认为,快递员收取货物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其私自侵占是因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单免责条款是乙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此外,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相关责任条款,故应认定无效。最终,判决乙公司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提示:快递公司应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邮寄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相关条款,不同的快递公司对快件遗失、损坏的条款内容不尽相同,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必要时请选择其他快递公司。(投稿人:陈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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