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食品安全信用“红黑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07 来源: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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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食品安全信用“红黑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诚信建设,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倡导诚信经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红黑榜”是指把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为“红榜”和“黑榜”两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红黑榜”评定、公布、撤销等事宜,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或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食品安全信用“红榜”: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监督

    管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

    (二)通过省级或市级示范单位创建评定,或县级及以上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或相当于优秀等级的信用评定,或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等认证且体系正常运行。

    (三)之前连续二年监督抽检无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格产品,无被查实的有违法情节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四)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食品安全信用“黑榜”:

    (一)违反许可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在申请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

    (三)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五)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八)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九)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2次(含2次)以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食品的;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三)被行政立案查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阻挠执法的;

    (十四)之前12个月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

    (十五)之前12个月内,连续2次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出现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六)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条件,经监管部门年内2次检查仍不改正的;

    (十七)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县级及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合议确定。

第七条“红黑榜”以县域为单位,由县(市、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讨论评定,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本级区域由市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由市级相关食品安全部门负责讨论评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审核备案。

第八条 “红榜”实行年度统一评定和动态销榜管理:

    (一)评定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讨论审定的上一年度“红榜”名单,填写《食品安全信用“红榜”申报表》,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红榜”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自动终止。

    (二)销榜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经讨论审定取消“红榜”的,填写《食品安全信用“红榜”销榜申报表》,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市级与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红榜”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黑榜”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定期销榜管理:

    (一)评定方式。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经讨论审定列入“黑榜”的,填写《食品安全信用“黑榜”申报表》,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食品安全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时应注明列入“黑榜”的原因。“黑榜”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经评审合格后终止。

    (二)销榜管理。在“黑榜”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榜”的单位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整改完毕达到半年以上时间并经监管部门核实的,经讨论审定取消“黑榜”的,填写《食品安全信用“黑榜”销榜申报表》,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市级与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黑榜”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县级“红黑榜”由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过当地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市本级和县(市、区)“红黑榜”,通过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食品安全信用“红榜”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当地发改部门的社会信用奖惩系统,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列入食品安全信用“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纳入当地发改部门的社会信用奖惩系统及通报银行部门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被列为“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对被列为“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三)对被列为“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四)对被列为“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含被列入“黑榜”当年度)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

    (五)在申请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申请人自相关许可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

    (七)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红黑榜”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红黑榜”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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