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7〕159号 关于规范镇江市城区共享单车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引导共享单车在我市城区健康有序发展,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共享单车发展坚持经营城市、精细管理的理念,遵循“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强化安全、信用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以满足市民需求为导向,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的建设。 二、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部门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主城区共享单车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具体负责共享单车的日常监管考核、停车点位设置、车辆投放总量调控等。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共享单车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规投放的共享单车可采取劝退、临时搬离、集中保存等措施。各地共享单车的管理情况纳入大城管属地考核范围。 (二)市工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企业在本市经营服务机构的工商注册,并实行工商登记信息与市城管部门共享。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车辆登记和牌证发放,负责对侵占、盗窃、破坏共享单车以及车辆无证上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将共享单车纳入文明交通管理范围。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和现有公共自行车以及公交车、出租车互补发展。 (五)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六)市信用办负责建立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信用档案,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记录,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七)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经营企业做好停放秩序、日常保洁和设施维护等。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四、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增加、改善非机动车道,提高非机动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在新、改、扩建人行道时,合理设置盲道,为共享单车预留停放空间。新建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 五、结合城市交通规划,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要求,施划停放站点,设置电子围栏。停放站点禁止占用盲道,禁止占用快慢车道,禁止占用绿化带和通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具体位置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 六、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主城区(京口区、润州区)共享单车实施总量控制,暂定15000辆,按照城市发展规模和人口增长比例适度调控。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可以参照主城区标准控制投放总量。市公共停车管理处通过发布运力监测报告等方式对共享单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引导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我市投放。共享单车企业按照我市总量控制要求,编制投放实施方案,并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备案。市公共停车管理处择优选择共享单车企业,签订投放协议,明确投放主体责任后实施投放。 七、线上线下要求 (一)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并依法在我市城区注册登记。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共享单车运维方案(内容包括运营维护模式说明、用户服务协议、群众投诉处理等)。 已在我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二)企业应推行信用准入机制,诚信免押金租赁。 (三)主动对接市公共停车智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统一调度监管。严管区域路段施划配套的停放站点,设置电子围栏,允许企业间共享。 (四)投放2000辆以内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运营管理人员及1辆以上厢式调度车;投放2000辆以上的,企业应拥有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调度能力和停车场、洗车场、修理场等配套设施。 八、日常运营规范 (一)企业应要求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 (二)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公开收费标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企业对共享单车停放站点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到站点区域及车辆无垃圾、无积尘、无污垢、无小广告、无占盲道,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四)企业应畅通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五)企业应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六)企业需终止在本市城区运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并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七)企业应接受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的考核,不具备经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共享单车管理考核办法和细则,由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投放直至清场。 (八)鼓励共享单车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合作,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用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线下运营服务合作,鼓励委托第三方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九、投放车辆标准 (一)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二)车辆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三)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 十、保障用户安全 (一)企业收取不诚信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设立专用账户,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建立不诚信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 (二)企业应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定期维修,提高车辆完好率,及时淘汰不达安全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三)企业应加强用户注册信息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注册、使用。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加强车辆使用条码业务安全管理,不得为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四)企业应对用户因车辆质量原因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用户在租赁、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应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环境秩序,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用户在骑行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对共享单车加装私锁。 十二、企业应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共享单车还至可停放区。 十三、通过媒体宣传引导,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共享单车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企业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十五、我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 各辖市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各辖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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